作者: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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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禁止挖矿,是否等于矿机也属于禁止出口货物?
要判断出口矿机是否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首先要回答一个前置问题:矿机是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在矿机进口方面,矿机被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的推导路径,邵律师在前面几篇文章中已经详细分析过——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18 条禁止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再到海关据此认定矿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尽管存在争议,但这条推导链条在行政执法中已经被多地海关所采用。
但在出口方面,这条路径是走不通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修正)第 18 条的原文是:“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这里列明的三种禁止行为是“生产”、“进口”、“销售”,没有“出口”。也就是说,即便接受矿机属于淘汰设备这一前提,该条文在文义上也只禁止了生产、进口和销售,并没有延伸到出口环节。
2026 年银发〔2026〕42 号通知的表述同样值得注意。该通知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指向的是境内销售行为,同样没有涉及出口问题。
换言之,无论是作为禁止进口矿机主要依据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18 条,还是最新的产业政策文件,都没有将矿机列为禁止出口的货物。
邵律师认为,在缺乏明确禁止出口依据的情况下,矿机不属于刑法第 151 条第 3 款所称的“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矿机不存在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规范基础。
海关是否将出口矿机认定为禁止出口货物?
法律条文的分析需要结合执法实践来验证。邵律师对公开可查的海关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了检索,结果与规范分析一致。
以“矿机”、“禁止…口”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能够查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定性只有两种:禁止进口货物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全部集中在进口环节。 没有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将矿机认定为“禁止出口货物”。
(图示:海关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以“矿机”、“出口”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能够查到的出口矿机相关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主要集中在申报不实、未依法申报卫生检疫等问题上,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范畴,与矿机本身是否属于禁止出口货物无关。
(图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吴说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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