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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虚拟币刑事案件,这个信号异常明显

2026-10-31行业动态阅读 1

分类
行业动态
相关币种
综合
发布时间
2026-10-31
来源
吴说区块链 ↗

作者:刘扬

声明:本文为转载内容,读者可通过

今年年初,我和上海的一位检察实务专家闲谈时,聊到了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价格认定的问题,该专家认为,如果是稳定币,价值可以直接按照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计算。“如果检法机关直接做这样的认定,是不是突破了《银发 42 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对此我表示应当持审慎的态度,该专家则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家对于虚拟币特别是稳定币的认识不一样了,特别是香港有了持牌交易所,具体价格可以参考交易所的挂牌价格。

我则坚持认为,香港 SFC 的 VATP 牌照,只是香港本地合规,该平台面向内地居民提供服务、内地司法机关直接拿它的行情做定价,仍然触碰国内十部委通知红线。

因为《银发 42 号文》有两句非常重要的话,可以用来驳斥以香港交易所挂牌价认定虚拟币价值的观点。一是,在境内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就是说,国内任何机构都不可以为虚拟币定价。二是,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直接把香港交易所价格作为定案数额,相当于司法机关变相认可该平台的定价效力,有“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合法交易”的硬伤。

直到昨天晚上,10 月 2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转走公司虚拟货币 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其中有一句话“经鉴定,涉案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 258 万余元。”让我彻底不淡定了。

这是一起早在 2024 年就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犯罪数额,虚拟货币能够给持有主体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涉案鉴定意见根据该虚拟币种相对稳定等特点,以案发时的法定货币汇率为基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相对客观,可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参考依据,结合本案虚拟货币的数量,足以认定本案职务侵占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财产属性、相对稳定、鉴定结果。

关于“财产属性”,这一点刘扬律师在近几年写文章时一直强调,认可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已经成为主流实务观点,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予以支撑,如果辩护时再反复强调不具有财产属性,难以被法院采信,起不到太好的辩护效果。

来源:吴说区块链

本文由 GTokenTool 摘编,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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