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全会以判决 4929/2569 认定比特币属「财产」。 苏梅岛抢劫案被害人遭胁迫转出约 2. 480801 BTC(约 50,000 美元、187. 8 万泰铢),三审维持有期徒刑 10 年,须返还比特币或以等值现金赔偿。 (前情提要:泰国 SEC 发布加密 ETF 规范:比特币、以太坊基金 10/16 生效) (背景补充:英高院裁定钱志敏案 6. 1 万枚比特币适用中国法! 涉案资金高达 41 亿英镑) 泰国最高法院 10 月 28 日以「最高法院精选判决」41/2569 等管道公开判决摘要,全会在判决 4929/2569 认定:比特币有市场价值、可兑换现金、可持有,满足民商法对财产的要件,可构成财产犯罪客体。 这不是新立法,而是用既有民刑法把数位标的接进财产犯罪框架。 案情落在苏梅岛(Koh Samui)。 被害人遭胁迫将约 50,000 美元(约 187. 8 万泰铢)兑换为 2. 480801 BTC 后转出;原告为苏梅岛地方检察官,被告摘要称「某先生」,另涉 5 名外籍男子。 三审皆认定有罪,最高法院维持刑度与返还命令。 地方到最高审都认定有罪,关键法律问题则由全会一次拍板定调。 为什么「只是资料」也能算财产? 被告在最高审挑战的核心是:被转走的加密货币有没有价值,能不能算「拿走他人财产」。 全会引用 2018 年《数位资产事业紧急命令》对加密货币的定义 —— 它是建立在电子系统或网路上的电子资料单位,用来交换商品、服务、权利或其他数位资产。 判决摘要写得很直白:比特币在实务上属有市场报价的交换媒介,有买方就可换成现金,一般人也能持有;被害人被迫把美元换成比特币再转出,失去的是落在电子网路上、价值不低于约 187. 8 万泰铢的单位,并非无价、无形之物。 据此,转出标的属财产,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已足。 法律依据还落到民商法第 137/138 条对「财产/财产权」的要件,以及刑法第 309 条第 2 款、第 340 条第 1 款、第 340 条之三。 初审认定共同抢劫等罪,原判有期徒刑 15 年,依减刑规定减三分之一后处 10 年,并命返还比特币或以等值现金赔偿;上诉审与最高法院维持。 返还命令给了两条路:退回 2. 480801 BTC,或以等值现金赔偿。 原币难追或已分散时,现金替代仍可执行,被害人求偿不会因「东西在链上」就卡住。
来源:动区动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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